信息·公开
Announcement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院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而理事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院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创新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院的财务情况;
(四)本院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院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院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院的持续责任,本院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可在本院内部刊物、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等。
第五条 本院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 本院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创新院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院长同意,,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院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院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理事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不得代表本院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院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院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项。
第十三条 本院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院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院应当随时关注本创新院的信息动态,对本院正常运作和理事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理事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
第十五条 本院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各类型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院理事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院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创新院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